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房地产购买方遇到以下情况之一时,即享有拒绝接收该房产并要求退还预付房款及相应利息的合法权利:
1.查看实际测量面积发现其与合同约定之建面误差绝对值逾越了法定限制(3%);
2.受到开发单位
延迟交付房产,无法按照原计划完成物业交接的困扰;
3.经专家鉴定,发现开发单位擅自更改了项目规划和设计方案,使得该房产内部结构形式、户型布局、空间尺度以及朝向等方面出现不利变化;
4.开发商在申报预售之前尚未获得
国家法定颁发的“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5.在接受验收环节发现该房产的
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由于质量隐患已经严重影响到该房产的日常使用功能;
6.遇到了困难或阻碍,导致不能够或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房产所有权
过户手续的情况;
7.在签订
购房合同时,
购房者已申请银行
按揭贷款但未能获得批准,且在双方就
付款方式进行磋商后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8.当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其它
解除合同的特定条件触发生效之时。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