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出现
违约行为,亟需根据双方签订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条款内容来实施相应的
赔偿程序。涉及到
违约赔偿相关事宜,合约中的
当事人既可明确制定具体的
违约金数额,亦可商定出损失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然而若是在合同中并无任何明确的条文规定,则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金额就需参照以下标准来予以确立:倘若涉及
逾期付款情况,应参考未支付房款总额,同时参照我国央行所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进行计算;若涉及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问题,则依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问内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进行衡量即可。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
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