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开发商违约行为,应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载明的条款向其追究相关责任。为明确
违约赔偿事宜,
当事人可在
合同订立时制订确切的
违约金数额或约
定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式。若合同对此未做详细表述,则合适的违约金金额或损失赔偿额可根据以下相应渠道予以确立:如涉及
逾期付款的情况,可参照未支付
购房款总价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
逾期贷款利息的相关标准;若存在
逾期交付住房使用的问题,那么便可参照在此期间内有关主管部门所公布或是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同等地段、同类房屋的租赁价格综合评价水平来确认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