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一房二售"现象,实际上就是某一特定房地产所有者出于其私人利益之考虑,以相同的房产为标的物,向两个甚至更多的
购房者分别签署了房屋买卖协议的情形。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当此类事件发生之后,那位未能成功购得房屋的买家有权利要求解除先前所签订的
买卖合同、如数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费用、要求支付一定数额的
赔偿金,而且还拥有权利向出售方提出
赔偿金额相当于已付款项总额两倍的索赔申请。
《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
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