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现房产存在质量问题,首先应采取措施与开发企业展开交涉,因为在这种交易场景中,
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存在着明确而直接的契约关系。作为购房者,应意识到开发商不仅是
商品房的生产者,同时也是销售商,他们对于商品房的质量负有最终的责任。因此,当出现质量问题时,也应积极与开发商直接协商解决办法,若开发商未能妥善处理此事或者购房者对其所提供解决方案并不满意,那么他们便有权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递交申请,要求该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专题研讨,进行认定,或者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
申诉。另外,居住者还可以自行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相关单位,对于房产进行规范化的检测分析,而所得出的鉴定结论则可以作为民事索赔的重要
证据。最后,如果以上方法均无法解决问题,那么房主可以依据相关
法规以及自身实际需求,提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
民法院发
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
质量等级、保修范围、
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