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收物业之后,如果发现了质量上的瑕疵,那么理论上是有权利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相应的损害补偿的。在此过程中,
商品房一旦被交付使用以后,假如购买者觉得建筑的
主体结构存在着严重的不合格情况,那么他就应该直接向当地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重新检查的申请。如果经过检查后确实证实为主体结构的质量不符合标准,那么购买者便有权选择退还该房屋;同时对于因此行为所带来的任何
经济损失,作为房地产开发商的一方也应按照法律规定来承担相应的法律
赔偿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
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