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依据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索赔处理:
首先,若房屋的
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而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购房者享有拒绝接受该房屋、解除购置协议并要求
赔偿相应损失的权利;
其次,针对
保修期限内发生的一般性质量问题,购房者同样拥有向卖方发出修复命令,以保障自身利益的权力。此外,若房屋质量状况严重影响到居民的正常生活使用,那么购房者有权向卖方提出解除购置协议,并要求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