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发现所购买之房产存在质量问题,首要步骤应是与开发商取得联系以处理此问题。这是由于
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建立了直接且唯一的
合同关系。作为
商品房的制造商兼
经销商,开发商须承担商品房质量的最终责任。在收到有关赔付请求时,开发商有义务先行对消费者予以
赔偿,随后依据质量问题出现的原因,依循合同约定向相关负责单位追究
赔偿责任。
若开发商未能满足
购房者的要求或者他们对此解决方案表示不满,
当事人有权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认定申请,也可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此外,住户还可以选择直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房屋展开正式的鉴定工作,其所得鉴定结果可被视为
民事赔偿中的重要证明材料。
若经过以上方式仍无法解决问题,消费者有权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自身实际状况提起仲裁,乃至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出
诉讼。在此过程中,消费者将有专业
律师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
质量等级、保修范围、
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