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您的置业过程中遇到质量方面的困扰,首要选择应当是与开发企业进行协商沟通。众所周知,
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着直接且紧密的合约联系,而作为房产商品的生产商以及销售商,开发商对房产商品品质负有终极责任。若无法达成妥善解决,或是相关方所提供的解决方案未能令您满意,那么您有权转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其组织专业人士对此进行评估认证,或者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
申诉投诉。另外一种解决策略便是由业主直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相关单位对该房产进行全面细致的鉴定,其鉴定结果可被视为
民事赔偿的重要依据。假使以上几种途径皆未能满足您的需求,那么购房者便可以根据国家
法规及个人实际状况,向开发商提起仲裁
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
质量等级、保修范围、
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
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