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遇到商品质量相关问题,首要之务便是寻求开发商协助。其原因为
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直接且明确的契约约束关系。开发商身为
商品房的生产者及销售商,对于商品房质量问题应负有终极的责任担当。待开发商为消费者作出
赔偿之后,开发商亦有权依据质量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约定,追究相关
责任方进行
赔偿责任。
若开发商未能妥善解决,或者消费者对于开发商所给出的处理方案并不满意,
当事人则可以选择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组织对此事进行专业认定;亦或是向建设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在此过程中,居住者亦可直接委托具备合法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对房屋进行严谨的鉴定工作,其得出的鉴定结果当然可以视作
民事赔偿所需的有力
证据。
另外,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提起
仲裁程序,或者依法向至高无上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在所有可能的方法都无法解决相关问题之时,消费者有权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自身具体状况,依法对开发商提起
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
质量等级、保修范围、
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