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中涉及到的“
一房二卖”情形下,购买方有权向开发单位提出补偿经济上的损失,或者选择解除
买卖合同协议,索回此前支付的全部
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资金利息。此外,他们同样具备要求开发商承担支付不超过所支付购房款项双倍金额作为
赔偿的合法权利。若
商品房销售合同签署之后,出卖方在未征得购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再次出售相同房产给第三方,这种行为会直接导致原本设立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目标无从实现;针对此类无法取得
房屋所有权的购买方,他们有理由要求解除原先的合同,同时收回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相应的利息,相应地,还可以行使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所支付购房款项双倍金额作为赔偿的法律救济权力。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
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
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