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两份合约皆未做任何登记手续。若存在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手续以及标的房屋暂未交付之情形,可认定两种合约同时处于尚未真正开始执行的阶段,此时应参照签署时间最早的合约为准确定优先兑现的原则,即哪位签署者首先签订的合约就能优先享有
房屋所有权。换句话说,率先签订合约的那位
当事人即可优先获取所
购房屋的
产权;
(二)同样是两份未予登记的合约,然其中一份已将标的物——房屋实际送达。若有一份合约得到了实质性的履行,代表着卖方内心真实的意愿,且此类履行方式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如此一来,接收到房屋的那一方便可正式获得
房屋产权,无需考虑签署合约早晚的次序问题;
(三)假设在这两份合同中,一份已经完成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的登记手续,另一份却没有,无论房屋交付给了谁,那么成功进行登记的那一方可直接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依据
物权优于债权的法理,遵循物权变更必须经过特定程序才能生效的规定,只要先进行登记,订立的所有合同都能够实现其
法律效力,反之,未办理登记的一方只能选择向卖方提出
赔偿请求。
《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