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现存在质量缺陷,应当首先寻求开发商的协助,由于购买方与发展商之间签署了明确的
合同协议,双方构成了直接的
债务债权关系。在这种前提下,开发商身为商品住房的制造商以及销售商,须对所售
商品房的品质
全权负责。若因质量问题导致
购房者受到损失,开发商须参照相关
法规条款,依据合同约定向
责任方进行追索并作出相应
赔偿。此外,若是开发商对于此类问题持消极态度或者解决方案未满足购房者的要求,
当事人可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管理机构申请组织调查认定,亦或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诉。对于住户而言,也有权利选择直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对购房房屋进行全面鉴定,所得出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民间赔偿事件的重要
证据支持。如果以上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购房者则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条规以及自身具体情况
起诉开发商,维护己身权益。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
质量等级、保修范围、
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