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质量问题时,适宜的
处理方式是首先同开发商取得联系。这是由于买方与卖方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契约关联。开发商不仅是
商品房的研发制造商,还是商品的唯一零售商,因此他们理应为所售出的商品的品质负担最终的责任。在出现质量问题后,开发商须向购买者作出相应的
赔偿,然后依据问题症结的判断结果,据此以契约条款向责任单元
追责。
假设开发商没有采取措施解决问题,或者
申诉者对其解决方案感到不满意,
当事人有权向
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机构申请机构介入调查,或者向建设主管机关提出投诉。居住者也可以直接拜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性鉴定资格的相关单位对房屋进行深入鉴定。该鉴定意见有可能作为
民事赔偿诉讼的关键性
证据。
最后,如果所有上诉渠道均无法有效解决问题,则房主可以根据法律条文及自身实际情况向开发商发
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
质量等级、保修范围、
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