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在购置的房产中发现质量上的瑕疵,首要举措应是积极寻求开发商的帮助。由于
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直接生效的契约关系,所以对于
商品房的质量问题,开发商负有最终的责任。如果开发商选择向购房者
赔偿损失,那么他们将有权依据质量问题的具体原因,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相关
责任方继续
追讨赔偿。
若是开发商无视投诉或者对解决方案感到不满,业主/用户可以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提出申请,请求他们组织专家进行质量综合评审或向建设领域的最高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在此前提下,业主也可以直接聘请那些具备法定构造安全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购置的房产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所得出的鉴定报告可以作为
民事赔偿纠纷中的关键
证据。
倘若以上两种途径都无法妥善处理,那么业主/用户可以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自身的实际需求,采取向
仲裁机构提交
申诉或向司法机关
递交诉讼状等措施来维护权益。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
质量等级、保修范围、
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