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
房屋质量问题,起首需与开发商沟通处理此事。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买卖双方缔结的
购房协议具有直接的约束力。作为房屋产品的制造及销售主体,开发商对房屋质量负有全责,故此在出现
纠纷时,开发商应对购买方作出合理补偿。在此之后,开发商还应依据质量原因依据
合同条款追查到可能牵涉的责任单位并申请索赔。
倘若开发商未能解决问题,或者对于开发商给出的解决方案感到无法接受,
购房人即有权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请求他们组织专家进行审核鉴定;或者直接寻求建设管理部门的帮助。在此过程中,业主亦可聘请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对此房产进行评估检测,而该鉴定结果无疑将成为后续法务
诉讼中的重要
证据。
若采用以上方法均未能有效解决问题,购买人便需要考虑通过仲裁或依照法律程序向人
民法院
起诉。面临此类困境之时,购买者须要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以及自身的实际需求选择是否正式提出针对开发商的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
质量等级、保修范围、
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
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