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所购买之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影响到正常居住使用,
买受人有权寻求开发商的协助并要求
解除合同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反之,若所
购房屋虽出现质量瑕疵但并不妨碍正常居住,此时开发商有义务负责进行修缮。倘若开发商对修缮事宜予以拒绝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及时完成修缮工作,买受人则可选择自行
出资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而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以及修复过程中所引发的额外损失均应有开发商来承担。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子质量问题严峻影响正常寓居运用,买受人恳求解除合同和补偿丢失的,应予支撑。
交付运用的房子存在质量问题,在
保修期内,
出卖人应当承当修正职责;
出卖人回绝修正或许在合理期限内延迟修正的,买受人能够自行或许托付他人修正。
修正费用及修正期间形成的其他丢失由出卖人承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