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到质量问题,我们应当首先寻找开发商——因为
购房者与开发商拥有着明确且直接的
合同关系。作为
商品房的制造商及销售方,开发商对所售商品房的质量负有最终责任。当开发商负责支付购房者的
赔偿款项后,他们有权依据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
赔偿责任。
若开发商未能就此问题给予妥善解决或者对此类解决方案持保留态度,
当事人可以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其组织相关认定活动,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递交投诉材料。此外,住户亦可直接委任具有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对住房进行鉴定,而此类鉴定结果则可作为
民事赔偿事宜中的重要
证据。
最后,若以上途径皆无法有效解决问题,购房者有权根据现行
法规以及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开发商提
起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
质量等级、保修范围、
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