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到质量问题,建议首先寻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帮助。因为在商品住宅买卖过程中,
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会签订相应的
合同协议,因此购房者直接与其产生了
合同关系。作为商品住宅的生产以及销售方,开发商必然应当承担起商品住宅整体质量的最终责任。在此前提之下,开发商理应向相关受害方和
消费者提供补偿,然后再次根据
商品房质量问题所导致的具体原因,依据相关
合同条款向相关责任单位进一步
追究责任处理。
若开发商未能妥善处理或者对于开发商的解决方案感到不满,相关
当事人可以向
建筑工程质量监测机构提出申请,并请求该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认定,或者向建设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以获得维权。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还可以选择直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独立机构来针对住房展开全面鉴定工作,而该机构所提供的评估结论将被视为
民事赔偿事宜的重要
证据之一。
此外,当所有上述渠道皆无法解决问题时,相关购房者可以依据现行
法规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向法院提
起诉讼。对开发商行使法律
诉讼手段不仅是一种有力的维权方式,同时也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
质量等级、保修范围、
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