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现质量问题,首先应寻找开发商协商,因
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着直接且明确的合同关联。开发商作为房产
商品房的原始制造商及
代理商,有义务对所售卖的商品房质量负全责。在向购房者作出
赔偿后,开发商有权依据具体的质量问题按照已有合同约定去追溯
责任方,并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例如:如果开发商未能妥善处理相关问题或者对于开发商所提供的解决方案感到不满,那么
当事人便可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权威机构对问题进行认定,或者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投诉反映。除此之外,住户还可以选择自行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来对自家住房进行鉴定检测,同时,该检测结果亦可以被视为
民事赔偿的有效凭证。倘若以上所有办法均无法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购房者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以及自身实际情形,向当地法院提
起诉讼,追究开发商相应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
质量等级、保修范围、
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