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
商品房质量问题时,您应该首先寻求与开发商的有效沟通。这是因为您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契约关系。作为商品房的制造及销售方,开发商对商品房质量应负有最终责任。若开发商未能妥善处理或未能满足您的需求,您有权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请求,以便由他们进行专业认定或向建设业务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您还可以考虑聘请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格的相关机构来对房屋状况进行评估,其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有可能成为您在
民事赔偿理赔过程中的重要
证据。若以上种种措施均无法解决您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个人实际情况,您依然享有向开发商提
起诉讼的权利。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
质量等级、保修范围、
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