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购房者只有在满足如下情况时,方能享有
退房权利:
首先,实际测量的
房屋面积与依照合同约定的面积相比,偏差的绝对值如果超出了3%;
其次,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第三,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或者设计方案,导致原有房屋架构形式、户型比例、空间尺寸以及朝向等关键因素发生变化;第四,针对开发商尚未获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进行预售的行为;第五,当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其
主体结构质量无法达到标准要求,或者房屋的质量影响到实际的居住生活并造成严重后果;第六,由于某些原因导致未能完成
房产过户手续的情况;第七,购房者所提交的
贷款申请未被银行批准,同时在双方就
付款方式达成协议的问题上也产生分歧;第八,在双方签署的
购房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其他应当允许退房的情境。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