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在购买物业过程中出现产品品质问题,首要步骤应当是寻求房地产开发商的协助,因为
消费者与这家开发商拥有着明确的契约关系。对于
商品房这一特殊商品的制造者与
经销商,开发商必须对
房屋质量问题负起终极责任。然而,倘若开发商不愿意或者无法为用户解决相关问题,
当事人便有权向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监控的专业机构申请进行组织性认定,或者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同时,居民也可以选择直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格的单位以对所
购房产进行独立评估,并将其鉴定结果视作
民事赔偿的重要依据之一。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采取提起
仲裁程序或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若以上种种手段均无法奏效,业主亦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开发商予以起诉。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
质量等级、保修范围、
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