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在购买
商品房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建议您首选寻找开发商协商处理。您与开发企业之间存在的是由直接合约所构建的
法律关系,因此开发企业作为商品房的生成方及销售方,需承受确保商品品质的终极责任。在您获得开发商的合理
赔偿后,如果认为自身权益仍未得到充分保障,开发商则有权依据质量问题的根本原因依据
合同条款向上游
责任方追偿索赔。
若经过自行努力与开发商协商但仍然无法妥善解决房地产质量问题,或者您对其提供的解决方案并不满意,您还可以选择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关进行申请,请求他们组织专家进行认定或向建设部门提出相关投诉。同时,住户还可以径直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房产状况进行检测评估,并将其权威性的检验结论作为
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重要
证据。
若以上调解方法均未能满足您的需求,您也有权依法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
递交起诉书状,依法行使法定维权权利。倘若通过上述途经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那么您作为购置房屋的
消费者有权依据法律
法规和个案实际情况向开发商提
起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
质量等级、保修范围、
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