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建议您首先联系开发商,因
购房者平日与开发商缔结了深入的契约关系。开发商作为
商品房的生产及销售专业机构,对商品房品质
保证负有最终责任。发生质量问题时,开发商需向购房者作出相应
赔偿。此外,开发商还需依据质量问题的根本原因遵循买卖双方签订的协议条款,向相关
责任方追究赔偿事宜。
倘若是开发商未能妥善处理此类争议,或者购房者无法接受其处理方案,
当事人可以向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其组织专家进行质量评估认证;或者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同时,住户也可直接委任具有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格的专业团体对房屋进行精细检查鉴定,所得出之鉴定报告将被视为
民事赔偿的重要文书佐证。
除前述解决方式之外,倘若协商及
申诉皆无果而终,购房者可以依据法律
法规及其自身实际境况,向有
管辖权的
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当然,保留依法向人
民法院
起诉的权利同样至关重要。如若诸路径仍然无法提供满意答案,购房者有权以法律为武器,合理维护个人权益。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
质量等级、保修范围、
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