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产品质量缺陷,首要接触对象应为房地产开发商,因
消费者与开发商间存有直接的契约关联性。开发商为
商品房的制造商及销售商,对于商品质量负有最终管理责任。在发生质量问题时,开发商需向消费者作出
赔偿,同时依据存在的质量问题以及相关协议中的条款
追究责任方之
赔偿责任。2、若开发商未能有效处理,或者对开发商的解决方案表示不满,
当事人可考虑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独立组织进行质量鉴定,亦或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业主同样有权自行聘请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房屋进行质量鉴定,获得的鉴定报告将成为开展
民事赔偿诉讼的有力
证据。3、若调解和
申诉皆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受消费者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