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首先应找到开发商进行协商。这是由于购买方与开发企业有着直接的合同关联。作为
商品房的制造商及
经销商,开发商应对商品房质量负有永恒不变的责任。若因质量问题而导致开发商需向购买方支付
赔偿款,那么开发商还可依据
产品质量原因按照
合同条款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以此获得赔偿补偿。
2.若开发企业未能妥善处理
房屋质量问题,或者
当事人对于开发企业提供的解决方案并不满意,他们有权申请由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进行认定,也可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投诉。同时,住户亦可自行
委派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相关单位,对所购置的房屋展开鉴定工作,将所得出的鉴定报告作为
民事赔偿的重要
证据。
3.除了以上两种方法,当事人还有权提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在所有其他解决途径均宣告失败的情况下,购买方有权利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以及自身实际情况,针对开发商提起
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
质量等级、保修范围、
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