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现产品品质存在瑕疵,则应先寻求开发商协商解决,由于
购房者负责与开发商签订相关合约,故而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契约关系。而开发商因其在房地产业中的特殊身份及相应的职责范围,被定义为该商品住宅的生产商以及销售商,理应对其所售出的房子的品质负有终极责任。如果开发商对此事置之不理,或者相关解决方案未能让购房者感到满意,那么他们有权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方进行组织评估或者向建设部门投诉。当然,业主也可以选择直接将鉴定权委托给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来进行房产鉴定,鉴定结果将被视为
民事赔偿的有效
证据。最后,当所有的途径均告失败之后,购房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案件状况向法院提
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
质量等级、保修范围、
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
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