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发现所
购房产存在质量问题,应首当其冲与开发商取得联系并寻求援助。这是因为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合法有效的
合同关系,开发商在实质上担任着
商品房的生产商及销售商的双重角色,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商品房质量终局责任。此时若开发商同意
赔偿损失,则须依据实际质量问题由合同约定追溯到责任单位的
赔偿义务。
如若开发商未能有效地解决问题或者受害方对此并不满意,则可考虑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其组织专家组进行客观公正的质量问题认定,或者向相关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详细的投诉说明。此外,业主也可行使更多的权利,例如直接委托具有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房屋进行全面深入的鉴定工作,其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将成为后续
民事赔偿程序中的重要
证据支撑。
如上述解决方案均无法奏效,那么受害方还可通过法律仲裁途径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如遇维权困难,购房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自身实际权益状况,依法对开发商提起
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
质量等级、保修范围、
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