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遭遇商品质量问题,首先应寻求与开发商协商解决,由于
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合约关系。开发商既是房屋商品的制造方,也是销售方,因此应对
商品房的质量负有最终责任。如果经与开发商协商后未能达成满意解决方案,
当事人则有权选择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
递交相关申请,请求其进
行权威性的质量认定或者向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发起投诉举报。鉴于住户无法准确掌握自身
财产权益状况,他们可以选择直接授权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格的专业检验机构对房屋进行全面评估,检测结果可作为法律
诉讼中
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
证据之一。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启动
仲裁程序,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交
诉讼请求。倘若以上所有途径皆无法得到妥善化解的话,那么购房者便可以根据法律
法规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向开发商发起法律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
质量等级、保修范围、
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