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损害到日常起居使用的情形,业主有权向开发商提出
解约并要求
赔偿相应损失。反之,对于尚未严重影响到正常居住使用的状况,开发商应当负责进行修复工作。若是开发商不肯接受修复,或是在合理期限内故意拖延修复,那么业主则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而由此产生的修理费用以及维修期间可能带来的其他损失,都理当由开发商来承担。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子质量问题严峻影响正常寓居运用,
买受人恳求
解除合同和补偿丢失的,应予支撑。
交付运用的房子存在质量问题,在
保修期内,
出卖人应当承当修正职责;
出卖人回绝修正或许在合理期限内延迟修正的,买受人能够自行或许托付他人修正。
修正费用及修正期间形成的其他丢失由出卖人承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