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屋出现的下列两种性质严重的质量问题,业主享有权利要求
退房:
1、在
商品房圆满交付并开始投入使用之后,若有
购房者认为
主体结构的质量等存在严重不合格现象,则可以依据相关的
法规条例,向专业的
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重新检查与核实。经过进一步的鉴定确认,若是属于主体结构方面真的存在质量缺陷的话,那么作为
消费者的购房者和购买方就拥有了依法主张退房的权利;同时,对于由此给购房者及其家庭带来的
经济损失,房地产开发商也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2、如果是因为房屋的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住宅的正常使用功能,那么购房者就有权利向法院申请解除
购房合同,并且要求商品住房开发经营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
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
保修期内,
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