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如期
办理房产证件,则
当事人因此可以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签署的相关事项条款,有权利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作为补偿;并且其亦可选择拒绝接收该房屋;或者,借助于法律的权威为保护自身的合理权益而进行
诉讼程序。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
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