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
买房屋后的
退房事宜,需根据具体情境来判断。
首先,
买受人在签署
购房合同时享有
撤销合同的权利,且无须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住宅交易乃是基于
自愿原则进行的,非法定强制性行为。因此,若
购房者完成房产购买后寻获其他更优选择或主观意愿上不再愿意继续持有该房源,则完全有权利选择退出。
其次,倘若买卖双方已订立
购房协议,则当买受人提出要求
解除合同时,需为此事负责并承担违约责任。如在
合同条款中针对此类情况提前设定了
违约金,应按既定规定
赔偿损失,但违约金低于或超过造成实际损失的部分,可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之要求,在法院或
仲裁机构的裁决下予以适度追加或减少。
最后,如果合同双方都未对违约金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可以按照实际产生的
损失程度来承担违约责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完成
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意味着合同已经圆满履行,此时若面临买受人反悔的情况,将无法实现退房,而是需要重新与卖方进行磋商处理。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
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