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买房之交易过程中,关于
购房者能否选择
退房之问题,需依据具体情形来进行判断和处理。
1.在
购房合同正式签署之前,购房者有权因个人原因选择撤回先前达成的
购房协议,并无须承担任何形式的
违约责任。购买房产属于
消费者自发之决定,非受到强迫或其他压力所致,因而若购房者于购买房屋之后变更主意不愿继续持有,完全有权利选择终止该交易进程。
2.若购房双方已建立起明确的购房协议及手续,购房者此时欲退房,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此种情形之下,如双方在
合同条款中约定了违约罚款,应依照约
定金额向对方支付,但如约定金额低于实际损失,则可通过法律途径或者
仲裁机构争取增加
赔偿额;反之,若约定金额超出实际损失过多,亦可通过相同手段要求降低赔偿额。如双方在合同中未涉及到违约
罚金的条款,那么违约责任仅可按照实际产生之
经济损失来承担。
3.当双方已完成
产权转移程序(即
房产过户)表明合同已经被完整履行,在这种情况下,若购房者对房产的所有权发生改变,退房已无法实现,只能与卖方就交易事宜作进一步商议。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
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