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定
退房的几点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是开发商
逾期交房”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逾期交房已经达到了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退房日期,那么就可以被视为“构成
根本违约”,从而满足了退房的必要条件;
其次,若开发商由于某些程序上或者资质方面的问题,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生效的话,也是享有法定退房权利的;接下来,开发商未获得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对所出售房屋进行修改或者变更设计方案,也被视作违反了法定的退房条件之一;再者,测量实际面积时发现其与商品的
销售合同中所记载的面积相差超过了百分之三;
最后,鉴于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在
主体结构质量上存在严重偏差,或者交付的房屋对于居民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情況下,法律也赋予了
购房人要求退房的权力。
《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
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
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