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购买过程中发现
商品房存在相关质量问题,请首选寻找开发商及时协商,因为
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着紧密且直接的契约关系。开发商作为商品房的制造商及
经销商,对于商品房质量的最终担当是不可推卸的。一旦涉及到
赔偿事宜,开发商会先行向
消费者履行赔偿义务,随后再依据
产品质量问题,按照合同约定向责任单位追偿相应损失。
当开发商未能妥善解决问题或者
当事人对开发商的
处理方式感到不满时,他们有权选择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以组织裁定,或者向相关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反映。在此期间,业主也可直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格的单位,以便对争议房产进行进一步的评估和鉴定,而这些鉴定结果便可作为
民事赔偿诉讼中的有力
证据。
倘若以上所述的各种途径均无法解决争议,那么购房者可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并结合自身权益状况向开发商提起仲裁诉讼。总而言之,购房者应当确保充分利用各种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
质量等级、保修范围、
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