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交易过程中,若遇到以下两种类型之质量问题,买方得以行使提前终止
购房合同的权利:
首先,
商品房交付使用者之后,倘若买家发现房屋的主要构成部分的
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满足正常使用需求,则可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向
工程质量监测机构提出委托检测要求重审。通过审查与检验的结果证实属实无误且确实是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那么,购买者便有权力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就已遭受的损失向房地产开发企事业单位追偿
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因房屋建筑质量瑕疵导致其性能无法满足正常生活、居住以及工作等需求,进而产生严重影响,那么,购买者也有权要求终止合约并且对因此而承受的
经济损失寻求
赔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
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
保修期内,
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