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屋存在的以下两种类型的重大质量问题,
购房者可依据相关
法规申请要求
退房:
1、随着
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后,若业主方认为
主体结构存在品质不达标的情况,则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委托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重新检验。在经过严谨的核验后,若确认主体结构确实存在品质不达标的状况,那么业主方将会拥有权利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如果楼盘质量问题对业主方造成了进一步的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也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承受相应的
赔偿责任。
2、针对
房屋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日常居住使用情况这一特殊情况,业主方可以向卖方索取退回房产并请求
赔偿经济损失。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
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
保修期内,
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