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留意到所
购房产存在质量缺陷,首要举措便是寻求开发商的协助。在您与开发商之间的合法
合同关系中,开发商既是生产商也是销售商,理应对于商品住宅的最终质量负责。若开发商未能解决您遇到的问题,或者您对开发商的解决方案并不感到满意,那么下一步,您应当向
建筑工程质量监测机构提出申请协助处理此事,或者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与此同时,您也有权选择直接委托具有法定结构安全性鉴定资质的相关机构为您的房产进行全面检查,并将其出具的鉴定报告视为您争取
民事赔偿时的重要依据。最后,如果以上所有办法仍无法解决您的问题,那么请您务必依照相关
法规和个人实际情况,向有
管辖权的
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
质量等级、保修范围、
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
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