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
买房产后选择
退房这一行为,其退房的合法时间并未有明确的法律
法规所规定。然而,当因房地产开发商方面的严重违约而致使业主权益受损时,业主完全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自身权利以实现合同的解除,从而达到退房的目的,并且向开发商追索相应的
违约金赔偿责任。此类违约行为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个核心要素:
1.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房屋交付工作;
2.出让的房屋存在严重的结构安全隐患,经过努力修复仍无法满足合同对于质量标准的约定要求,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行使其退房权;
3.由于开发商方面的直接原因导致业主无法获得法律认可的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书延迟发放。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
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