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购置之后,倘若发现存在较为严重的建筑质量缺陷,并已对正常居住产生明显影响,则此时购买者享有
退房权利。当
商品房交付使用以后,若购买者认为主体结构的质量未达到合格标准,便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请求权威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再次进行全面核验。经过严格审核,如果确认属于主体结构质量的确不达标的情况,购买者将拥有合法的退房请求权。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