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首先应当寻找房地产开发商协调处理。这是因
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直接的契约关系所决定的。开发商既是
商品房的生产商也是销售商,对于商品房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终极责任。待开发商补偿完购房者后,再依据具体的质量问题,按照合同中的约定
追究责任方的
赔偿责任。
若开发商未能妥善解决问题,或者对其提供的解决方案感到不满,
当事人有权利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其协助组织对此问题进行认定;或者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
申诉。同时,住户也可自主选择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对房屋进行鉴定审视,以确保其鉴定结果能被作为
民事赔偿的有力
证据。
若所有上述方式皆无法达成解决目的,购房者便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自身的实际情况,向法院提
起诉讼并要求开发商予以公正裁决。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
质量等级、保修范围、
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