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房地产开发商发生严重违约之情况时,我们应坚决主张其按前所
签订合同中约定的
违约责任予以承担。其中包括强制其继续
履行合同、对我们所遭受的有关损失进行
赔偿、以及按照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向我们支付相应金额的
违约金等等方式。若要启动司法程序,则需提早搜集到相关的
证据以证明开发商确实存在违约之行为。针对这个问题,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就有着明确的规定,即当任何一方违反了
合同义务或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的表现未达到预定标准时,都应该为此付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适当措施来弥补不足之处,甚至是赔偿实际损失等的违约责任。而根据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表述来看,如果有一方
当事人明确表达出他们将不再遵守合同义务,或者通过自身的行为释放出同样的信号,此时另一方可以在
合同期限结束之前主动寻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