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认为,若开发商未能在规定的三个月时限内完成交房任务,
购房者有权要求申请
退房,且进一步索求开发商以双倍的预定
定金作为补偿,或者支付相应的房款利息。在此过程中,退房主要涉及到以下三大环节:
首先,购房者需启动
退房流程;
其次,与开发商进行书面交流,如因开发商自身责任引发退房事宜,开发商应负担退房所产生的所有
经济损失。然而,若因购房者
贷款申请未获得批准,或者双方对于
付款方式的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促成退房,则开发商无需承担此种责任。
然后,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退款手续;
最后,开发商应该在接收到购房者的退房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购房款,同时终止相关合同。在此时间段内,如有相关手续或文件仍待签订,开发商须代为偿还购房者每月所支付的本金以及利息。若开发商未能及时办理退款手续,自第16日起直至购屋者获取完整房款为止,开发商须每日向购房者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
违约金。开发商有义务按时进行
房屋交付,任何延迟都将对其诚信度构成影响。为此,若开发商未能按约交房,业主可依据具体情况采用各种措施来维护其合法权益。针对
延期交房的具体情况及理由差异,我们可以将其细化为主观条件下的以下三种情形:第
一,开发商确实存在延期交房现象,虽经多次敦促但仍无法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责任,但其能提供较为充分的延期理由的,此时购房者无须解除
购房协议。尽管此类事件并非受到
不可抗力因素或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的影响,但若该延期理由购房者能够接受,例如开发商因资金问题而临时停工一段时间,目前已经恢复建设等,购房者可以选择继续等待,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赔偿责任。第
二,开发商延期交付的情况同样发生,虽经反复催促但仍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职责,同时无法明确解释理由或故意推拖逃避责任的,在此情况下,购房者有权单方面
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
违约责任,
赔偿购房者的经济损失。第
三,即使在开发商可供参照的合理期限到期之后及时进行房产交付,购房者同样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但却可以因此而寻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赔偿。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
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
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
拆迁人。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
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