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成
房屋验收后,倘若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此时便可行使自己的权益,要求相应的
赔偿。一旦商品住宅在交付使用后,买受方若认为其
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便可向国家专门设立的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对相关部位进行再次核验。经过权威机构的严格核验过后,如果证实确实为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话,
买受人则拥有合法权益选择
退房;而对于因为退房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
经济损失,开发商必须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