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
房屋质量问题提出合理索赔的具体依据,主要会依据如下几种差异化的情形进行明确和判定:
首先,若发现所购买的房屋整体结构存在着严重的质量瑕疵,导致无法达到法定相关标准要求时,
购房者将有权利予以拒绝接
收房屋,并同时解除了之前签订的
买卖合同,甚至还能要求对方负责相应的
经济损失赔偿。
其次,如果是属于在商品保质期内出现的一般的质量问题,此时购房者仍然有权向出售方提出修复请求,由对方负责承担修复工作的全部责任。
最后,若房屋质量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已严重到干扰到正常的居住生活使用,那么购房者就可进一步要求解除先前达成的买卖合同,并通过法律途径要求
卖房者给予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补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