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首要之责在于开发商,因为
消费者与开发商建立了明确而直接的法律契约关系。作为
商品房的制造及营销主体,开发商需就
房屋质量问题负担最终责任。若由开发商补偿给消费者后,若发现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则开发商有权利根据
合同条款向相关
责任方追诉相应的
赔偿责任。
若开发商未对此作出妥善处理或者不满足消费者的解决方案,消费者有权向当地
建设工程质量监理机构提出申请,请求该机构组织专家评估或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反映。另外,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所
购房屋做进一步鉴定分析,鉴定结果能作为法庭指控的重要
证据。
如果以上各项措施均告无效,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规矩并结合自身实际需求向有关房地产开发商发
起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
质量等级、保修范围、
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