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交付延期造成用户不便。
2.开发公司存在相关证照及批复缺失问题,进而使合同的
合法性受限。
3.在未获得
买房者许可的情况下,开发方擅自更改了建筑规划设计。
4.
购房人未能依法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书。
5.由于开发公司原因,买房者无法顺利办理贷款手续。
6.实际测量结果显示,
房屋面积与原先预测值之间的误差超过3%。
7.建筑物质量未能达到约定标准,给用户带来诸多不便。
8.经
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审查,
商品房地基基础以及
主体结构均被认定为质量不合格。
9.因为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正常使用功能。
10.开发公司将本应出售后的房屋作为
抵押物。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
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
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
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
买受人有权
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