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事实与理由实际上便是我们通常所称的呈递
证据。这些证据则囊括照片、
产权证明等多元化形式。然而,所谓“
相邻权”实际上代表了在处理
相邻关系过程中不动产所有权者或使用者的特定权益。详细定义来看,即为在紧挨着的两个或多个不动产所有权者或使用者之间,其中任意一方可依据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
使用权之需求,有权请求其他相邻方提供必要协助或接受适当程度的限制。相邻权的确立具备深层次的伦理价值;实际作用上,它既是对于所有权的制约,同时也是所有权的完善和延展。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